上海财经大学档案馆档案外借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3-31浏览次数:244

确因工作需要而外借档案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登记。由借档部门填写《档案外借登记表》,注明借用档案名称、用途、拟归还时间并由经办人、本部门领导签名。如所借档案非本部门所归,还需归档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借出后确定不再归还的档案,需经借档部门分管校领导及档案馆领导、分管档案校领导签字同意。

二.外借时间。档案外借期限不得超过一周,如要延长,应办理续借手续。

三.对借出档案损坏、遗失的处罚。借阅者应对所借档案妥善保管,不得在档案上涂改、不得擅自拆卷,如有损坏,本馆将根据档案的价值、损坏程度,责成借阅者经济赔偿。如果遗失,将按照档案法规给予责任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档案馆将外借登记表原稿存放于档案原处,复印一份用于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定期监督归还情况。

 

附件:档案外借登记表

 

 上海财经大学档案馆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