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保密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2-05浏览次数:287

根据国家《保密法》、《档案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规定:

一、档案中涉及国家、学校秘密的,或涉及个人隐私、未经鉴定、不宜开放的均属档案工作保密范围。

二、及时、准确鉴定档案的密级和保管期限:

(一)密级确定:根据文件材料本身的密级而定;或依据文件材料的内容与国家、学校、个人利益的关系,由职能部门和档案馆共同商定。一般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密级。

(二)本馆档案保管期限,基本按《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确定,分“永久”、“长期”(16-50年)、“短期”(15年以内)三种,特殊情况由职能部门和档案馆商定。

三、档案馆及职能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对校内产生的档案密级进行调整或解密(不包括校外文件材料)。

四、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严守党和国家、学校的秘密,对“密级”档案和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档案做到:

(一)在移交清单上注明“密级”;

(二)管理中做到重要文件特殊管理;

(三)档案利用手续清楚、完整,逐项进行登记(利用者、批准人、身份证、介绍信和利用目的等);

(四)密级的调整及档案借阅、销毁、移出必须依法按规办理。

五、档案工作人员不准私自查阅、摘录、涂改、翻拍、销毁需保密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