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保密法》、《档案法》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对档案销毁作出如下规定:
一、受本规定制约的档案是:
1、由本馆保管的全部档案;
2、目录进入本馆、案卷存放分室或职能部门的档案。
二、进入销毁程序的档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已过保管期限;
2、已失去参考价值、研究价值、凭证价值。
三、档案销毁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保管部门书面提出档案销毁申请,陈明销毁理由,并开列拟销毁档案清单,写明案卷名称、年份、页数和销毁原因;
2、由档案馆、职能部门、校监察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共同对拟销毁档案进行鉴定;
3、鉴定结论须上报校领导和档案工作委员会;并经其批准方可正式进入销毁程序;
4、销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监销人员在场,并监督整个销毁过程;
5、所有监销人员必须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名,销毁清册原件由档案馆存档,职能部门可留存清册复制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