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查询、利用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2-05浏览次数:294

根据国家《档案法》、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我校档案查询、利用规定如下:

一、凡持有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书及组织介绍信等合法有效证件(校内具有领导批件)的组织、个人均可查询、利用学校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并可摘抄和复制。

二、利用学校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室主任、档案移交部门负责人的同意,重要的档案须经主管校领导的批准。

三、向学校档案室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该部分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四、港澳和台湾同跑要求利用学校档案,须经市主管部门的介绍。外国机关或个人要求利用学校档案,须经市主管部门同意。

五、查阅、利用、复制、借阅档案均须办理手续,在学校规定的接待时间内由专人接待,并提供有效的证件、登记《查档表》或《借阅表》,在档案接待室内查阅。

六、委托他人查询档案,须有当事人、委托人的双方有效证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七、在查阅、利用档案的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拆卷、抽页、损坏、涂改,不得擅自复制、摘抄,将档案带出阅档室;不得出版、公布、泄露未开放的档案及有关的内容。

八、一般情况下档案不得外借,如特殊情况需外借,须经归档部门或档案馆领导批准,特殊档案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并须定期归还。

九、利用者要求复制档案,由档案部门负责办理。盖有档案部门印章的复制件,具有与原件同等效力。

十、因私利用、复制档案,按规定收取费用,校内因公利用档案一律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