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馆用印工作,决定自2019年11月8日起启用“上海财经大学档案馆·证明章”、“上海财经大学档案馆·学生档案专用章”。
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的有关规定,加盖该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特此通知。
上海财经大学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
2019年11月7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馆用印工作,决定自2019年11月8日起启用“上海财经大学档案馆·证明章”、“上海财经大学档案馆·学生档案专用章”。
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的有关规定,加盖该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特此通知。
上海财经大学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