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红色文化藏品记录了中国共产党革命斗争的伟大历史进程,蕴含着丰富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历史内涵,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践行初心使命的崇高精神品质。为了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特推出“档案100|红色印记”专题,通过展示馆藏珍贵的红色文化藏品,讲述它们背后的动人故事,让我们一起感受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波澜壮阔和如磐初心。
土地契约文书是土地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一种证明土地买卖、抵押、租赁、赠与等关系的文字凭据,是研究不同时代和地区土地交易形式、政策以及经济和社会状况等问题的重要文献实物档案。在上海财经大学商学博物馆的税票馆中,珍藏和展示着一张特殊的土地契约,它不仅记载和证明了一次土地关系的变更,更揭示了一段红色的历史,见证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一段历史足迹,蕴含着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求解放的伟大红色基因。
一、1946年解放区自愿献契

上海财经大学商学博物馆馆藏“自愿献契”
该自愿献契呈正方形,长、宽均为46cm,契约内容如下:
立自愿献契人赵中和,因社会进化、地多人少、无力耕种,将村东南李家地南北地一段,计实地八分四厘一毫,其地四至:东至王士宝,西至张正杰,南至广牛,北至顶头,至明无碍。情愿献于村政府,由村政府分给张振礼名下,永远为业,绝无其他租粮交纳,亦不任何亲属干涉。恐后无凭,立此献田文契存证。
计开弓可:长五十九弓二尺,可三弓二尺。
献田文契人:赵中和
凭中人:王景章
村政府代表人:王建中
村农救会代表人:张尔丰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赵中和立
与常见的土地买卖契约相比较,这张契约既有常见土地契约的一些组成和内容,如立契原由、土地面积、土地四至、约束规定、立主、受主、中人、交讫时间等,更有一些鲜见的特征,主要有三点:一是自愿,常见的契约常写有“因不便”“因手乏”“因手乏不便”等经济或实际问题原由,而这张契约则写明系“自愿”“情愿”;二是无偿,没有作价条款,且注明“绝无其他租粮交纳,亦不任何亲属干涉”;三是受主为第三方——村政府,土地献与村政府,再由村政府分给张振礼,因此签押中无张振礼。根据这些特征,再结合签约时间等信息,可知这是一张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某地的一张献田文契,揭示的是1946-1947年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展的一场轰轰烈烈的献田运动。
二、自愿献契背后的献田运动
献田是指地主士绅响应中国共产党的号召,自愿将大部分或一部分土地,无偿地捐献给民主政府,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的一种行为。作为一种运动,它滥觞于抗日战争时期的拥军优抗运动,至解放战争前期在规模和广度上有了进一步发展,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土地问题、实现“耕者有其田”总体奋斗目标的一个阶段性探索和政策形式。
全面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实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号召“有力出力、有钱出钱”,开展拥军优抗运动。一些地主士绅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主动献田。如1944-1945年,苏北东台县地主士绅献田达2.5万亩;山东安驾庄镇156户富农献田16578亩。抗战胜利后,这种以拥军优抗为主要目的的献田运动基本结束。但在抗战期间推行的减租减息政策,在解放战争初期得到进一步深入推动和发展,不少解放区发动群众,通过反奸清算、没收大地主土地等形式,推动土地改革向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方向发展。运动中也出现一些“左”的或“右”的问题,导致“有些中间人士则发生怀疑,党内亦有少数人感到群众运动过火”。而这一时期,正是处于“和平要破坏、内战要爆发”,需要团结争取大多数,全力准备自卫战争的阶段。在这一背景下,党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及时出台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对土地改革运动进行引导。
“五四指示”一方面“坚决拥护广大群众这种直接实行土地改革的行动”,“批准农民获得和正在获得土地”;另一方面,提出各项原则,“给当前的群众运动以正确的引导”——通过没收、购买、清算、献田等各种方法,在照顾和均衡各方面关系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农民“耕者有其田”的土地要求。“五四指示”传达到各解放区后,各地在坚决执行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还对献田的措施和环节加以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并大规模地加以鼓励、宣传和引导,促使献田运动更广泛地开展起来。

解放区农民拥护“耕者有其田”政策(图片源自网络)
各解放区献田运动的开展时间并不一致,程度上也存在着差异。苏皖解放区的献田运动是各解放区中开展的比较早,且影响较大的,至1946年10月即随着土改运动的基本完成而结束,并成为其他解放区纷纷效仿的“模范先例”。1946年7月,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等解放区先后发起献田运动,并先后掀起运动的高潮,至1947年1月各区的运动基本结束。陕甘宁解放区在“五四指示”发布后,其献田运动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状态,至10月实施公债征购地主土地措施后而达到高潮,1947年3月随着国民党军队对陕甘宁发动大规模进攻而被迫结束。由于“五四指示”明确要求,土地问题“务必在今年年底以前全部或大部分获得解决,不要拖到明年”。因此,各解放区的献田运动到1946年底,最晚到1947年春耕期间都基本结束。随后,中央指示各解放区开展土改复查工作,对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纠正,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普遍彻底解决土地问题”。随着1947年10月《中国土地法大纲》的颁布,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进入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实现彻底“耕者有其田”的发展阶段。

解放区宣传《中国土地法大纲》(图片源自网络)
献田运动在解放战争初期对部分解决农村的土地所有制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新老解放区通过清算、减租减息、献田等一系列土地改革措施,使70%左右的地主土地转移到贫苦农民手中,在部分地区,献田是农民获得土地的主要途径。如东北兴安省的莫力达瓦旗,主要是以献田的方式“使全旗半数以上的人口解决了土地问题”;晋察冀怀柔二区的“大部分村庄采取的是动员自愿献田的方式”;山东胶东“解决土地的方法主要是献田”。农民获得土地后,生产情绪高涨,有力促进了解放区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同时,为了保卫新获得的土地、守护运动胜利果实,广大农民掀起了“保田热潮”,积极参军支前。仅1946年8-9月,全解放区就有30万农民参加解放军,300-400万人参加了游击队和民兵。献田运动也促进了对地主士绅的改造,巩固了统一战线。经过党和政府的教育引导,地主士绅们通过献田得到了鼓励和表彰,自己也“纷纷参加劳动,自食其力”,思想上和经济关系上都得到了改造,从而进一步增进了他们对解放区民主政权的拥护。

1946年山东日照解放区农民在丈量土地(图片源自网络)
总之,解放战争初期开展的献田运动,顺应了解放区内外环境形势的变化,持续推进了土地改革运动,促进了土地所有制的变革,为巩固和保卫解放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具体而微的实物见证
红色档案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史的产物和遗存,更是反应和揭示这一伟大历程的实物见证。馆藏的这张自愿献契,既是70多年前那场献田运动的历史遗存和见证,它的种种细节,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更为我们揭示了献田运动的诸多脉络和面向,是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初期推进土地改革、为人民谋幸福所作出的一系列探索和努力的一个具体而微的见证。
首先,这张契约较好地体现了“五四指示”的有关精神。“五四指示”的不少指示和规定的执行都在这张小小的契约中有所体现和反映,比较突出的有以下三点。
一是除大地主、汉奸以外,对其他中小地主、富农、中农等阶层的土地,“五四指示”要求“一般应采取调解仲裁方式”加以解决,并“适当照顾”。这张契约立契是以自愿方式,签押人中有调解人和调解机构代表,即“凭中人”“村农救会代表人”,因此说明这张契约是经“调解仲裁方式”确立的;献田人因“地多人少、无力耕种”,仅将八分多地献出,说明还是保留了相当的土地自种,得到了“适当照顾”。
二是为了避免土地改革运动中出现“左”的和“右”的问题,给群众运动以正确的引导,“五四指示”要求各地在推进指示过程中要加强教育和解释工作,使“各色人等及地主富农……应当赞助农民的要求”,“一个也不要抛弃,以巩固反对封建独裁争取和平民主的统一战线”。这张契约立契人赵中和,将献田的原由解释为“社会进化、地多人少、无力耕种”,“社会进化”这一条显然是思想上的认知因素,是对解放区土地改革政策和进步社会运动的接受和认同;献田后“绝无其他租粮交纳,亦不任何亲属干涉”亦是赞助献田政策的一个具体行为表示。这至少在文本上说明,这张献田契所在的地区比较好地执行了“五四指示”所要求的广泛开展解释和教育工作的精神。
三是为了在土地改革过程中,使农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五四指示”要求无论农民是通过没收还是减租、清算(当然也包括献田)等多种形式获得土地,都应“取得地主书写的土地契约”,“各地可以根据不同对象,分别采用”。这张契约显然就是当地政府针对献田这种类型而指导订立的一种土地契约形式。
其次,这张契约反映的是中小地主及富农、中农群体的献田行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献田运动中,虽然由于大地主一次性献田数量多,解放区有关报纸的报道和政府的表彰也较多,但从农村阶级成分构成来看,中小地主及富农、中农等在解放战争初期无论是在户数上还是在土地占有比率上都居于主体地位(如抗战胜利后,晋察冀、晋冀鲁豫、华中、山东以及晋绥等解放区中,富农、中农在户数上占44.7%,而地主(包括中小地主)仅占2.6%;富农、中农占有土地达60%,地主(包括中小地主)仅占有13.5%),因此中小地主、富农、中农等实际上构成了献田的主力。以山东解放区为例,文登、石岛、莱东三县的富农和中农献田达到28226亩,栖霞全县有5300多户中农献田59000亩。这张契约,从文字内容上看,绝非动辄献出成千上万亩的大地主所为,当属于中小地主或者富农乃至中农所献,因此代表了献田运动的主要构成和主要方面,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和个案意义。
最后,这张契约对献田运动开展的时间也提供了一个佐证。目前,学术界一般认为,大规模的献田运动,起于1946年5月的“五四指示”,到1947年春基本结束,1947年10月《中国土地法大纲》的颁布则标志着另一个全新阶段的开始。但也有不少研究认为,“到1946年10月以后,各地土改中就基本上不采用献田的方式了”。这张献田契落款时间为“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即1946年12月5日,以史料物证的方式,证明了1946年10月以后献田运动持续开展的情况。
参考文献:
1.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2.董志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3.罗平汉:《土地改革运动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郭德宏:《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青岛出版社1993年版。
5.王志龙:“试论解放战争初期中共领导的献田运动”,《史学月刊》2016年第12期。
6.何善川:“论开明绅士与解放区的献田运动”,《江海学刊》2015年第6期。
7.何善川:“苏皖边区献田运动评议”,《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供稿:高冰冰 审核:喻世红 高冰冰


